江苏省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2024年7月28日江苏省教育学会
第九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省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分支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分支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教育类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建设管理的通知》以及《江苏省教育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个领域业务活动的学会二级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再制定章程,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统称“江苏省教育学会***专业委员会”,不得冠以人名、行政区划名称或带有地域性特征,外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条 分支机构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建工作融入分支机构运行和发展的全过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为加快教育现代化、促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教育强国贡献力量。
第四条 分支机构应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二章 基本职能
第五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为学会服务教育决策、服务基层一线提供有力支撑,为学会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的重要使命。分支机构的职能是:
(一)服务学会重点任务和中心工作,接受学会领导,执行学会决议,在学会的授权下开展工作,完成学会交办的任务;
(二)追踪本领域国内外发展趋势和动态,开展学术研究和专题调研,形成高质量学术成果,并为政府、社会提供决策参考和咨询服务;
(三)组织开展本领域内的专业培训、学术研讨、合作交流、观摩展示等活动,深入发掘和总结一线先进经验、典型案例等;
(四)在学会指导下做好会员发展和服务工作,积极发现和培育本领域内具有发展潜质的优秀青年人才;
(五)对学会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为学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提供研究成果、学术资料和动态信息,积极参与学会活动;
(六)完成学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机构设立、变更和注(撤)销
第六条 学会遵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撤)销。
第七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章程》,接受学会领导,规范开展活动;
(二)业务范围符合《章程》规定,且与其他分支机构在名称、工作内容上不交叉重复;
(三)发起人或发起单位为江苏省教育学会会员,且在拟成立分支机构活动领域内具有领先优势、研究专长和重要影响力;
(四)拥有一批在拟成立分支机构活动领域内的学术骨干和基本队伍,有特定的服务群体;
(五)有依托单位支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条件,有与其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八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主要包括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设立理由、业务范围、服务对象、发展规划、发起人情况、学术骨干、经费和条件保障情况等;
(二)依托单位合作协议和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拟任理事长情况以及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意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一般应履行的程序:
(一)发起人(发起单位)或学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申请。
(二)学会秘书处委托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报秘书长办公会审核、会长办公会审定,发布分支机构筹设公告。
(三)分支机构应在发布筹设公告后六个月内组织召开成立大会。
第十条 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办公场所、依托单位等事项,须提前提交书面申请,经学会批准后准予变更。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办公场所、依托单位等事项,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分支机构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三)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新(继)任负责人情况、身份证复印件;
(四)办公场所变更需提交新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省教育学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注(撤)销该分支机构。
(一)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和错误政治倾向问题的;
(二)已完成机构设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不需要继续存在的;
(三)组织管理涣散、长期不开展活动的;
(四)学会根据工作需要或客观情况变化认为有必要注(撤)销的。
第十三条 拟注(撤)销的分支机构由学会和分支机构共同成立清算工作小组,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分支机构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分支机构注(撤)销后应由学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并做好资产移交工作,其资产不得在分支机构内部和会员中分配。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设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所有成员须先加入为学会会员。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规模依据服务学会会员人数确定。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理事长、秘书长不兼任学会其他分支机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法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退(离)休领导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任职;港、澳、台地区人士担任理事或理事会负责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分支机构应指定1名党员负责人负责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由相关学科及专业领域的会员代表选举产生。分支机构理事会换届须提前30天向学会秘书处提交正式书面报告。理事会领导候选人(含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经学会会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按照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设1名监事,列席分支机构有关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对分支机构重要活动和理事会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分支机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分支机构要支持监事开展工作并接受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秘书处为分支机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联络、政策把关、决策落实、活动组织、印章管理、资料收集、档案管理等日常管理和活动组织工作,原则上依托学校、教科研机构、教育出版机构等设立,由依托单位提供办公场所、所需使用固定资产、办公人员、经费支持等。分支机构依托单位对该分支机构秘书处负有相关管理、监督责任。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可根据学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制定工作规程,并报学会秘书处审核备案。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按照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使用“江苏省教育学会***专业委员会”规范全称,不得直接冠以“江苏”“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名称,也不得称“***学会”以及“江苏省***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组织开展合作或评审、评估、评比和竞赛类活动,应严格遵守《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经学会批准后,方可开展。要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向参评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在评选前后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公正,评选过程公开透明。评审评比结果需报学会备案,并在学会网站公示、公布。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分支机构理事长是分支机构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一岗双责,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和业务方向。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不得自制印章,不得自行签署合作协议或合作备忘录,如有需要须由学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授权签署),签印“江苏省教育学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成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以分支机构名义或身份出席活动、洽谈合作等,须经分支机构理事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举办全省性活动采取前置审批制度。于每年11月提交下一年度活动计划,应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业务。举办活动通知及相关材料经学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正式开展。不得将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新闻报道材料须经分支机构理事长审核后发布,重大活动结束后及时向学会报送活动总结和学术成果。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以“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活动的,须经分支机构理事长批准、并报学会秘书处备案后方可开展。活动过程中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不可以单位会员身份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应邀参加(举办)国际性或港澳台地区会议,开展对外和涉港澳台地区学术交流活动,须提前三个月申报,经学会审核同意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建立或合作建立网站、微信、微博等以及出版刊物等须符合国家和学会相关规定,并须经分支机构理事长审核。发布的信息应严格政治把关,内容科学、客观、准确、合法;不得有经营行为。分支机构主办编印或合作编印的出版物须在封面标注分支机构规范全称。
第三十条 学会对分支机构工作和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激励或问责。分支机构须配合学会做好民政厅年检工作,按规定及时提交年检材料。
第三十一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较差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支机构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约谈、警告、撤换等处理。
(一)违反学会《章程》及有关管理规定,超出《章程》规定及该分支机构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二)连续两年未参加学会年度工作会议;
(三)擅自冠以“江苏”“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名称开展活动;
(四)未经批准以分支机构名义或身份出席活动、洽谈合作等;
(五)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六)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开展活动;
(七)违规使用印章、印模;
(八)拒不接受学会领导,损害学会声誉与权益;
(九)拒不执行学会交办事项,或无法完成学会交办的事项;
(十)不接受监督检查,或年度考核不合格;
(十一)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展对外、对港澳台地区活动;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十三)侵占、私分、挪用资产;
(十四)擅自开设分支机构银行账户或账外建账;
(十五)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会规定情形。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学会相关规定,严守财经纪律。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其经费往来必须纳入学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制定收费标准,不得借贷举债,不得设立“小金库”。学会按规定对分支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主动披露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使用固定资产由依托单位提供,其他属于学会所有的资产,应根据学会资产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让、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或学会专项拨款,要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在学会授权下发展会员,会费标准按学会标准执行。会费由学会统一收取,开具“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分支机构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使用会费。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不得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摊派会费。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经授权可以代表学会接受社会捐赠。捐赠收入应当缴入学会账户统一核算,根据捐赠者意愿可主要或全部用于分支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不得自行接受捐赠,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严格执行学会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财务制度,活动预决算须经学会审批,坚持勤俭办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分支机构秘书处依托单位对分支机构财务负有监管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2024年7月28日第九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