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2024年7月28日江苏省教育学会
第九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员的管理与服务,现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教育学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由本团体统一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会员证。本团体授权分支机构和市级教育学会发展会员,并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提供服务。
第二章 单位会员
第四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本团体章程,支持本团体工作,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管理规定,愿意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在本领域内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有良好声誉和影响力,能够发挥引领、辐射、带动作用的地方教育学会、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教育科研机构、教师发展机构和其他教育类社会团体等,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第五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申请。按照《江苏省教育学会单位会员申请须知》(见学会官网)要求,填写《江苏省教育学会单位会员申请表》,提交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简介等材料;
(二)材料核查。本团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审核;
(三)审定确认。经本团体常务理事会讨论审议通过;
(四)办理入会。由本团体秘书处颁发《江苏省教育学会单位会员证书》。
第六条 本团体通过以下方式对单位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服务:
(一)编发简报,沟通信息,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二)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理论研讨会;
(三)参加单位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四)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
(五)为单位会员单位提供教师培训、课题研究、校本教研等项服务;
(六)提供单位会员交流平台,指导单位会员举办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
(七)帮助单位会员争取政府购买服务和参与社会服务项目;
(八)获得本团体专家专业指导;
(九)推介单位会员最新学术成果或动态;
(十)反映单位会员的意见和合理诉求。
第七条 单位会员通过以下途径履行会员义务:
(一)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二)参加本团体召开的工作会议与经验交流会;
(三)参加本团体组织的相关活动;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相关任务。
第八条 单位会员须按年交纳会费,会费标准为1000元/年。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本团体章程,热心本团体工作,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管理规定,品行端正,声誉良好,愿意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中小学校、高等师范院系教师、教育科研机构人员、教师发展机构人员、新闻出版单位工作者等,均可申请成为本团体个人会员。中小学校个人申请者,原则上应具有中小学(幼儿园)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获得过县(市、区)级及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可自荐申请加入本团体个人会员;高等院校、教科研机构、教师发展机构和新闻出版单位个人申请者,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所在领域业绩突出,可自荐申请加入本团体个人会员;综合素质好、教学质量高、教研能力强的青年教师,可经各市县区教育学会、本团体学术指导委员会、各分支机构和会员推荐,破格申请加入本团体个人会员。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申请。按照《江苏省教育学会个人会员申请须知》(见学会官网)要求,填写《江苏省教育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提交工作证明原件、教师资格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件照等材料;
(二)材料核查。本团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审核;
(三)审定确认。经本团体常务理事会讨论审议通过;
(四)办理入会。由本团体秘书处颁发《江苏省教育学会个人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本团体通过以下方式对个人会员提供服务:
(一)编发会员通讯,提供本团体及系统内最新学术资讯;
(二)提供学术指导,助推专业成长;
(三)搭建平台,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四)提供本团体学术资源;
(五)推介个人优秀学术成果;
(六)表彰优秀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须按年交纳会费,会费标准为80元/年。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推荐本团体会员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声誉与合法权益;
(三)支持本团体工作,承担本团体委托的科研、调研、培训等任务;
(四)积极参与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以下情节,由本团体核实并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作出警告、通报批评、取销会员资格和除名等处理:
(一)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不当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本团体章程或其他规章制度,对本团体声誉或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违反学术道德或违背职业道德的;
(四)其他需要作出处理的。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取消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不能持续交纳会费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本团体置备会员名册并公示,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及时修改会员名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江苏省教育学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